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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運單上所記載內容的法律意義 上海空運急件http://m.mengxin95.cn
除了貨物托運人、承運人、承運方式、始發地、目的地、運費及結算方式等等的具備一般合同效力的約定外,根據航空法以及國際交易習慣仍需要注意一些專業性的問題。
1、運費:一般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運費的結算方式,分為預付或到付,現金結算還是帳戶結算等等。那么根據法律實踐,如果在出具的航空貨運單與分運單上均沒有注明“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可以推定為“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
2、航班:航空貨運單上注明航班的,貨物應在注明的航班出運;沒有注明的,東方航空快運-承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證明在合理的時間內出運。合理時間,應是從始發地點次日內到達約定地點有幾個航班(包括經停約定地點或者它處)的,應以營運航空器行使最長時間或者最晚的航班確定。否則,承運人要承擔違約的風險。
3、重量:重量是承運人收取運費,托運人主張索賠的重要依據。這里如果航空貨運單上記載的重量與實際重量,或航空公司配載的交接記錄重量不一致的,在法律上的認定是以交接記錄上的重量為準的。
4、聲明價值:聲明價值的存在,在貨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情況下,為貨主充分有效的行使追償權提供了保障。在航空貨運單中,可以根據《華沙公約》或《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約定聲明價值與附加費的計算方式,同時由于相關法律只針對客運與行李托運限制了聲明價值的最高限額,但在貨運中,法律并無約定聲明價值最高限額的限制,航空貨物運輸當事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予以調整與約定。
5、貨物數量、體積、情況的說明:根據《華沙公約》、《民航法》的規定:上海機場航空托運快遞公司“除非經過承運人和托運人當面查對并在航空貨運單上注明經過查對或者關于貨物外表情況說明外,上述的信息并不能構成不利于承運人的證據。”此處應理解為,法律把在航空貨運單上所記載的貨物重量或聲明價值作為認定處理航空貨運糾紛的基準,而對貨物的數量、體積、情況的說明,往往是托運人單方的陳述,出于安全、運營效率以及商業秘密的考慮,航空承運人不可能對貨物的實質內容進行完全的審查檢驗,所以除非經過承運人特別查對并對其信息以注明的方式確認的,法律并不要求航空承運人對托運人提供的上述記載承擔不利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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