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系
電話
400-680-6809
021-69286668
浦東新區關于航空貨運托運安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運輸機場航空安全保衛(以下簡稱航空安保)工作,保證旅客、工作人員、公眾和機場設施設備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民用航空運輸機場
(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下簡稱機場)的安全保衛工作,與機場安全保衛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機場航空安保工
作實行監督管理。主要職責包括:
(一)督促和指導機場實施《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規劃》,建
立和運行航空安保管理體系;
(二)督促和指導機場及其他民用航空有關單位的航空安保方案
符合航空安保法規標準;
(三)確定并劃分機場及航空安保部門的職責,確定和建立不同
單位之間協調的方法和渠道;
(四)督促機場管理機構為其航空安保部門提供必需的資源保
障,包括人員、經費、辦公場地及設施設備等;
(五)指導、檢查機場基礎設施與建筑的設計及建設符合航空安
保法規標準;
(六)指導機場制定航空安保培訓計劃,并監督執行;
(七)對機場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航空安保工作運行的有效性進
行指導、檢查、監督;
(八)收集、核實、分析潛在威脅和已發生事件的信息,負責對
航空安全進行威脅評估,并指導、部署分級防范工作;
(九)開發和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和技術措施,促進機場及其航
空安保部門采用這些措施;
(十)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涉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
他重大事故。
第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航空安保法規標準在本地區機場的
貫徹執行,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轄區內的機場執行航空安保法規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檢
查;
(二)按規定審查機場及其他民用航空有關單位的航空安保方案
進行審定,并監督實施和督促及時修訂;
(三)審查轄區內機場預防和處置劫機、爆炸或其他嚴重非法干
擾事件的預案,對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按規定組織或參與調查處理轄區內涉及機場的航空安保事
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指導、檢查和監督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工作;
(六)檢查、監督機場安保設施、設備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七)指導機場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質量控制計劃》制
定安保質量控制方案,并按規定進行審定。
400-680-6809
021-62211096